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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至长春102线国道长春段改建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4-07

施行日期:200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四平至长春102线国道长春段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改建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四平至长春102线国道长春段改建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改建工程的范围为:四平市范家屯镇与朝阳区富锋镇交界处至汽贸开发区东岗村102线国道沿线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40米范围内。

三、在改建工程范围内征用土地及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在改建工程范围内属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改建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栽种农作物、树木等。

六、在改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

七、在改建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拒绝、阻碍工程建设,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和朝阳区政府、绿园区政府、汽贸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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