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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湖政通〔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0-30

施行日期:2008-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办有关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精神要求,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凡市区未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的使用者要主动申请登记;已经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的使用者,目前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要主动申请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推进,明确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代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举证。由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私人建房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建成后1:500标准地形图、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受理辖区内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会同申请登记土地坐落的行政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审核。

(五)公示。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由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分批在各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时间。

(六)登记。公示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

(七)发证。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三、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如因弄虚作假、伪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造成土地登记后,土地权利纠纷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26677822697706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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