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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0-11-09

施行日期:1950-11-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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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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