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6】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6-02-05
施行日期:2017-11-27
时效性:已失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