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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1999]3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目前,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单位盖章”一栏中出现不统一问题,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为规范纳税申报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应在“单位盖章”一栏中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单位财务章取而代之。

二、各单位应在收到市局文件后,利用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以早日统一、规范纳税申报表。

三、本规定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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