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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3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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