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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外[2003]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 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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