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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7

施行日期:2005-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按要求编制《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编写有关情况的分析报告,上述材料以电子方式发至税政一处营业税管理岗和征管处发票管理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14号  2004年11月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文件由省局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从总局内网及时下载,并将文件解压按市、区县生成文件供各省辖市地税局下载,下载文件目录为:省局FTP服务器一处货物运输发票比对结果,同时将全省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文件复制一份交税政一处备份。

省辖市地税局按此模式传递给县级地税局。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相关软件的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电子信息的及时传递。各地应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稽核结果导出工具》,以便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货物运输发票的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进行操作。

二、基层地税机关收到货运发票信息后交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三、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审核检查,对属于第一、第二类问题的,应认真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检查结果;在审核检查中发现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严格查处并按要求上报结果。

四、省局税政一处负责全省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各省辖市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汇总管理和稽查部门检查结果(确定部门后报省局一处备案),汇总的检查结果应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包含统计表和书面报告。

各省辖市地税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检查结果上报省局一处,电子信息报省局FTP服务器一处审核汇总目录下。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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