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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淮政发[2003]1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2

施行日期:2003-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融资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快易通”、“快捷通”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其职责,即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机动车辆作抵押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以权利质押或以其他运输工具作抵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化市场产权所有者、市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商业银行开办专业化市场长期租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用经营权作质押的借贷业务,可与租赁者、市商业银行签订合作三方协议。

3、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的相关部门应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出具查询报告,避免重复抵押。

4、切实解决乡镇私营个体企业“两证”不全无法办理抵押的现实矛盾。各县(区)政府要出台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扶持政策,遵循“先征用、后出让,先收出让金、后扶持”的原则,实施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5、市、县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私营个体企业 办理贷款提供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6、负责城市改造的拆迁部门,对需要拆迁的已办理贷款抵押的建筑物,应及时通告,并积极协助债权银行清收、落实债权。

7、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后所申请的贷款,各商业银行要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不一浮到顶。

二、简化办理手续

8、涉及贷款抵押物登记、收费的事项均进入市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限时办结,为贷款抵押提供“一站式”服务。

9、办理贷款抵押物登记、收费事项的相关部门要本着简化手续的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示。

10、担保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共同制定便捷的操作流程,方便担保业务的办理。

11、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借款时经过公证程序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企业 不履约时,债权人(抵押权人)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12、凡借贷双方认可的不需评估的抵押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除外),应免除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登记部门应依据银行出具的抵押物协议价文本办理登记。确需评估的,由借贷双方自愿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相关登记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13、对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的资产登记,在借贷关系未消除前,不必办理重复登记;对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获取贷款的,在贷款到期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回购方式清偿债务。

三、降低收费标准

1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房产、地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抵押登记、检测、公证的,不论抵押值金额大小,相关部门均仅按100元/次以内收取工本费,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15、社会中介机构收取评估费按规定标准最低限收取。

16、担保公司为私营个体企业担保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

17、逾期不还贷款,银行按约定以其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的,抵贷资产在未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税费,待银行处置其抵押物后按有规定收取过户税费。

18、对金融部门及担保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贷款追偿的诉讼、执行案件,其诉讼费、执行费采取“缓交”的办法,待执行后实际到位金额按比例补交。

四、强化组织领导

19、成立以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人行、法院、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国土、建设、房管、国税、地税、工商、物价、司法、公安、交通、质监、劳动保障、经贸委、乡镇局、工商联、审计、海关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和落实私营企业、工商户贷款抵押中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贷款抵押中出现的问题。

20、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部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人为设置障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对落实政策好、工作积极的部门予以表彰。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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