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16
施行日期:2007-01-16
时效性:已失效
各基层局:
2006年,我市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临时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了保证征管和稽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加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起始时间明确如下: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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