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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地税发(2006)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6

施行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解决各地代开发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全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代开发票的,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按收入额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要求代开发票的,凡账务核算健全、准确,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其个人所得税可回原地缴纳;凡账务核算不健全、不准确,未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虽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但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或工程作业中不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承建工程造价的1%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取得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已按本通知规定缴纳的,不再汇算。

六、本通知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2006年9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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