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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8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12-28

施行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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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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