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349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中国商业卫检”证章发放和使用要求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中国商业卫检”证章发放和使用要求的通知 根据部发(90)副字第809号文件精神,我部统一制作的“中国商业卫检”证章(以下简称“证章”),业已下发各地。现将“证章”的发放和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章”发放范围仅限于商业部门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工作的肉品卫生管理、检验、化验人员。

二、凡领取“证章”者,必须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经省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

三、“证章”由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性食品公司发放、登记、存查。发放前要对肉品检验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四、“证章”只限于肉品卫生管理、检验、化验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五、肉品检验、化验人员上岗或肉品管理人员到所属单位检查工作,都必须在左胸前佩戴“证章”。

六、工作调离或不再从事肉品检验工作时,应将“证章”交回原发单位注销。

七、“证章”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原发单位,并写出书面情况,申请补发。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