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10-29

施行日期:1991-10-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指标”及“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理解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199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中的“指标”,包括国家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调拨、分配以及返供的指标。生产企业将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资指标,以收取差价款的形式出卖获利,违反了国家规定,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二、生产企业将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物资供给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倒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了确实证据的,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定性处理。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