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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7]9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27

施行日期:1997-10-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已于1997年5月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发施行。行政监察法是规范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政权建设,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行政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和依靠法制开展、推进新时期勤政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我国行政监察法制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它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监察法颁布和实施的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为了切实做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首先要认真抓好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好行政监察法,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认真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深入学习行政监察法。在学习中,应着重理解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精神,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具体内容。各地、各部门可以采取培训、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习,注意组织好学习交流。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行政监察法,还要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监察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风气,为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面推进政府的勤政廉政建设。

三、切实抓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是规范政府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监察工作中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对行政监察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使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要加强监察机关的建设,为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对监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察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违反法律和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充分履行监察职责的失职行为也要坚决纠正,以确保监察机关依法监察。

(三)认真清理地方性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行政监察法的过程中,必须坚决维护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的权威性。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必须与行政监察法相一致。要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有关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不能与行政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相抵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处理有关方面的问题。行政监察法对有关机关、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加强进行协调和处理。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行政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对行政监察法具体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并逐级向上级机关请示,不得自行解释。

各地、市和区直各委、办、厅、局对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情况,于1998年3月底以前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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