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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18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8-29

施行日期:2000-08-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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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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