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18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8-29
施行日期:2000-08-29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