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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发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4-01-18

施行日期:1984-01-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仲裁费和鉴证费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的年度收支决算,于下年度二月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收费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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