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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2-28

施行日期:2003-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精神,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保持我市吸引外资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2003年1月29日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长府发[2000]4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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