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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在加拿大订立的处分国内遗产的遗嘱效力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2-26

施行日期:1991-02-2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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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在加拿大订立的处分国内遗产的遗嘱效力的复函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0)69号、288号《关于王景兴,雷持芬申办遗嘱继承两公证案呈请审核的报告》、《关于检定吕钟锦棠遗嘱书的函》收悉。关于如何确认在加拿大订立的处分在我国内遗产的遗嘱的效力问题,据驻加拿大使馆领事部和我驻多伦多总领馆告,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继承法,在加拿大所订立的处分在加拿大以外遗产的遗嘱,不需检定。为辨别其真伪,可出遗嘱见证人或立遗嘱人生前的家庭医生以书面证明遗嘱的笔迹是立遗嘱人的或遗嘱人签名是真实的。证明书应经加拿大公证人公证、加拿大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我驻加使领馆认证。上述遗嘱继承公证的申请人,如提交此证明书,并符合涉外遗嘱继承公证的其他条件,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

随函将三份公证卷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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