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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8-30

施行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明

1

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8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涵盖。

2

南昌市社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涵盖。

3

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5日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4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86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南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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