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62)市法行字第22号请示已收阅。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2-09-11
施行日期:196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62)市法行字第22号请示已收阅。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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