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8-03-03
施行日期:1958-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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