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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教育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21

施行日期:2002-02-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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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1年02月21日订定

第1条 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教育健全发展,提升教育经费运用绩效,依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高雄市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为收支保管及运用,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以本府教育局为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预算;本府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与各级学校等为管理机关,应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本府依预算程序编列拨充款。

二、学杂费及保育费收入。

三、推广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场地设备管理收入。

六、场租门票收入。

七、捐赠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它收入。

前项第一款收入其数额含中央教育补助经费,以行政院核定本府教育经费基本需求扣除学杂费及保育费收入为限。但得视前项第三款至第九款自筹财源收入情形,酌予增拨。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训练支出。

三、教学支出。

四、教育活动支出。

五、研究发展支出。

六、推广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补助、捐助、济助及奖励支出。

九、增置、扩充及改良资产与设备支出。

一○、其它与教育有关支出。

前项支出含所属教职员工退休抚恤金、公教人员各项补助、福利互助金等相关经费。

第5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及执行,会计事务处理及决算之编造,悉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应纳入市库集中支付并设立专户储存、循环运用。

第7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办理决算,其余存权益归属本府。

第8条 本自治条例施行前,其原经核定应纳入本基金之预算,自本自治条例施行之日起,得循最近年度之预算程序编列本基金。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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