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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条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25

施行日期:2002-02-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民国91年02月25日修正

第13条 本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所称曾任专科以上学校行政工作,指曾任学校组织法规所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职务。

本条例第九条所称曾任教育行政工作,指曾任相当于荐任第九职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职务。

本条例第十条所称曾任教育行政职务,指曾任相当于荐任第九职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职务,或曾任大学或独立学院组织法规所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职务。

曾任中央研究院组织法规所定一级学术单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职务,视同曾任专科以上学校组织法规所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职务。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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