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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专业导览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交路发字第092B0000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3-0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2B00000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系指无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致、应严格保护之自然动、植物生态环境及重要史前遗迹所构成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之地区。

第3条 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范围,按其所处区位分为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水产资源保育区、自然保留区、及国家公园内之史迹保存区、特别景观区、生态保护区等地区,由该管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之。

第4条 旅客进入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应申请专业导览人员陪同进入,该管主管机关应依照该地区资源及生态特性,设置、培训并管理专业导览人员。

第5条 专业导览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

二、在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所在乡镇市区迄今连续设籍六个月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中等以上学校毕业领有证明文件者。

四、经培训合格,取得结训证书并领取服务证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资格,得由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该管主管机关,审酌当地社会环境、教育程度、观光市场需求酌情调整之。

第6条 专业导览人员之培训计画,由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该管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机关、团体或学术机构规划办理。

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地管制区经划定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该管主管机关应优先培训当地原住民从事专业导览工作。

第7条 专业导览人员培训课程,分为基础科目及专业科目。

基础科目如下:

一、自然人文生态概论。

二、自然人文生态资源维护。

三、导览人员常识。

四、解说理论与实务。

五、安全须知。

六、急救训练。

专业科目如下:

一、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生态景观知识。

二、解说技巧。

三、外国语文。

第三项专业科目之规划得依当地环境特色及多样性酌情调整。

第8条 专业导览人员之培训及管理所需经费,由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该管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9条 曾于政府机关或民间立案机构修习导览人员相关课程者,得提出证明文件,经该管主管机关认可后,抵免部分基础科目。

第10条 专业导览人员服务证有效期间为三年,该管主管机关应每年定期查验,并于期满换发新证。

第11条 专业导览人员之结训证书及服务证遗失或毁损者,应具书面叙明原因,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12条 专业导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该管主管机关,得废止其服务证:一、违反该管主管机关排定之导览时间、旅程及范围而情节重大者。

二、连续三年未执行导览工作,且未依规定参加在职训练者。

第13条 专业导览人员执行工作,应佩戴服务证并穿著该管主管机关规定之服饰。

第14条 专业导览人员陪同旅客进入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得由该管主管机关给付导览津贴。

前项导览津贴所需经费,由旅客申请专业导览人员陪同之费用支应,其收费基准,由该管主管机关拟订公告之,并明示于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入口。

第15条 专业导览人员执行工作,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向旅客额外需索。

二、不得向旅客兜售或收购物品。

三、不得将服务证借供他人使用。

四、不得陪同未经申请核准之旅客进入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内。

五、实时劝止擅闯旅客或其它违规行为。

六、实时通报环境灾变及旅客意外事件。

七、避免任何旅游之潜在危险。

第16条 专业导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管机关或该管主管机关奖励或表扬之:

一、争取国家声誉、敦睦国际友谊。

二、维护自然生态、延续地方文化。

三、服务旅客周到、维护旅游安全。

四、撰写专业报告或提供专业资料而具参采价值者。

五、研究著述,对发展生态旅游事业或执行专业导览工作具有创意,可供参采实行者。

六、连续执行导览工作五年以上者。

七、其它特殊优良事迹者。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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