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主计人员奖惩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4

施行日期:2003-08-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主计人员奖惩权责如下。

一、本处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二、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三、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以外其余人员之奖惩,由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但一次记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记一大过以上之奖惩案,须先行函送本处审查同意后,再由各该一级主计机构依权责发布。

前项所称一级主计机构,依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第二条规定。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