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主计人员奖惩权责如下。
一、本处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二、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三、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以外其余人员之奖惩,由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但一次记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记一大过以上之奖惩案,须先行函送本处审查同意后,再由各该一级主计机构依权责发布。
前项所称一级主计机构,依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第二条规定。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4
施行日期:2003-08-14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主计处义本字第0920005176号令修正发布第11条条文
第11条 主计人员奖惩权责如下。
一、本处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二、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之奖惩,由本处核定。
三、各一级主计机构主办人员以外其余人员之奖惩,由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但一次记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记一大过以上之奖惩案,须先行函送本处审查同意后,再由各该一级主计机构依权责发布。
前项所称一级主计机构,依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第二条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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