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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立空中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200442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1

施行日期:2003-08-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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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200442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大学法第二十条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学组织规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评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校长聘任之。除以校长、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为当然委员外,另由各学系及通识核心课程委员会推选助理教授以上职级教师一人组成。如各单位助理教授以上职级人数不足时,得由校内、外具上述职级以上教师组成。校教评会由校长召集,开会时担任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教务长代理;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并办理有关行政业务。

除有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第八款情形外,开会时,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议案之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过。

各委员均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遇有利益回避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3条 校教评会职掌如下。

一、审议有关教师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续聘、资遗原因认定、学术研究(含进修)等事项单行规章。

二、审议有关教师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续聘、进修及年资加薪(年功加俸)等事项。

三、审议有关教师教学、研究、著作、服务等事项之绩效。

四、审议其它与教师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4条 校教评会审议教师升等事宜时,委员之职级须高于申请升等之教师。必要时可经由校教评会通过,加聘校内外相关学术领域同一职级以上教师,组成升等审查小组。而未列为上述小组成员之校教评会委员仍得列席会议,并表示意见,但无表决权;升等审查小组所为决议,经校教评会认可后,视同校教评会之决议。

校教评会办理教师升等审查,本于专业评量之原则,应选任各该专业领域具有充分专业能力之学者专家先行审查,将其结果报请校教评会评议。校教评会除能提出具有专业学术依据之具体理由,动摇该专业审查之可信度与正确性,否则即应尊重其判断。

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应予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辩明之机会,并将审议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升等资格有不服者,得依教师法、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救济。

第5条 校教评会因业务需要须由校内相关单位协助时,相关单位应有协助之义务。

第6条 各系及通识核心课程教师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项,须先经各系及通识核心课程委员会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再送校教评会审议。

校教评会于事证明确而系评会之决议与法律规定显然不合时,得径依规定审议变更之。

第7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报请高雄市政府核转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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