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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借贷定价交易及竞价交易担保品管理应行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证结字第09300285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9

施行日期:2004-1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结字第093002853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7点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005294号函准予核备

贰、申请借券之担保品提交作业

一、借券人申请借券时,应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输入借贷账号、有价证券名称、数量、还券日期、成交费率等相关数据,同时输入现金、不含中央登录公债之上市上柜有价证券(以下称上市上柜有价证券)、中央登录公债及银行保证之担保品明细资料。

二、借券人提交现金担保品时,由借券人自行汇拨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银行虚拟账户,并委托证券商经由本公司借券系统输入担保品申报作业。

同一借券账户之担保品,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额度,提供当日不同借券申请使用。

借券人申请开户时,应设定一个银行账户,并由本公司赋予一虚拟帐户,凡现金担保品之提交均应透过该虚拟账户为之。现金担保品以新台币为货币,最小单位为元。

三、借券人提交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担保品者,经证券商输入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名称及数量后,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办理圈存。上市上柜有价证券之股数以仟股为单位,其抵缴价值以交易市场当日开盘参考价格乘以折价比率计算。

四、借券人提交银行保证担保者,应先行向银行办妥保证手续后,经由证券商向本公司申请,将保证书正本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代为输入保证金额及到期日后,给予银行保证序号。

借券人可以多张银行保证书合并为一笔担保,给予一个银行保证序号,或者以一张银行保证书拆分为多笔担保,给予多个银行保证序号。

银行保证书之到期日应涵盖还券日期,若以多张银行保证书合并为一笔担保,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时,以最近之到期日为准。

银行保证以新台币为货币,单位为万元。

五、借券人提交中央登录公债担保者应设定质权登记,经由清算银行办理限制性移转登记后,拨入本公司指定清算银行之登录公债账户。

前项规定,经本公司输入公债代码、面额、到期日,提供证券商中央登录公债序号,始可作为借券申请使用。

借券人可以多种中央登录公债合并为一笔担保,由本公司给予一个中央登录公债序号,或者以一种中央登录公债拆分为多笔担保,给予多个中央登录公债序号。

中央登录公债之到期日应涵盖还券日期,若以多种中央登录公债合并为一笔担保,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时,以最近之到期日为准。

中央登录公债之抵缴价值以面额九折计算。

叁、担保品更换申请作业

一、借券人得于借券期间申请增加、减少或更换不同种类之担保品。

二、借券人经由证券商透过本公司借券系统更换担保品,其作业方式为先提交额外担保品后,再申请领回原先提交等值内之担保品。

三、现金、银行保证及中央登录公债担保品之更换,其提交、领回方式比照贰、二、四、五,肆、三之规定办理。

四、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担保品之更换,其提交、领回方式,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于本公司证券担保品账户与借券人集中保管交割账户间实时拨转。

五、借券人提交之上市上柜有价证券、银行保证或中央登录公债,若经本公司审核为不合格担保品时,本公司即于当日通知借券人更换之,借券人应于次一营业日前更换为合格担保品。若担保品经审核为不合格担保品,当日即以担保价值为零计算其担保维持率。

肆、担保品领回申请作业

一、借券人提交之担保品超过担保规定比率时,得于规定作业时间内,经由证券商透过本公司之借券系统申请领回。

二、借券人还券申请领回担保品者,须经本公司确认已收到借券人应付借券相关费用后始退还其担保品。

三、本公司于借券人申请领回当日产制担保品退还相关报表以退还担保品,其退还方式如下

(一)现金:次一营业日直接划拨存入借券人之银行账户。

(二)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当日或次一营业日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拨入借券人有价证券集中保管账户。

(三)银行保证:次一营业日将保证文件正本退还借券人。

(四)中央登录公债:当日或次一营业日办理涂销设定质权登记,由清算银行办理限制性移转登记涂销后,拨入借券人指定清算银行之登录公债账户。

伍、权息偿还

一、现金担保品由本公司依据本公司往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予借券人。

二、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担保品由本公司编制过户清册及媒体数据,于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一营业日送交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代向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过户。

三、中央登录公债担保品之利息,于借券人设定质权登记时,约定归属借券人所有。

陆、洗价及担保品追缴作业

一、本公司于每日下午三时后进行洗价,计算各笔借券之担保维持率。就上市上柜有价证券部分以当日收盘价计算,若于各上市上柜有价证券除权息交易日之前三个营业日,则以各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当日收盘价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该当日收盘价为基础计算之权值计之。

二、当担保维持率低于担保下限比率,本公司应即经由证券商对该借券人发出追缴通知,借券人应于通知之次一营业日下午三时前补足担保品,以使担保维持率回复至担保规定比率。

三、本公司于每一营业日下午三时后计算各笔借券之担保维持率,除可提供借券人经由证券商查询外,并就其中担保维持率不足部分产制补缴通知,并于当日以档案传输方式,于下午三时三十分后通知证券商,证券商于接获补缴通知起,应实时通知借券人,俾使借券人得于本公司通知之次一营业日及时补缴担保品。

四、借券人补缴之现金、银行保证、中央登录公债担保品,其提交方式依本注意事项贰、二、四、五之规定办理,惟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担保品之提交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采实时拨帐处理。

柒、担保品处分作业

一、定价交易及竞价交易之借券人若经本公司认定违约,本公司即于违约日(T日)由计算机系统产制违约数据及担保品明细数据报表及档案,于次一营业日(T+1日)起处分担保品,并自交易市场买回或借取有价证券代为还券;若无法在违约发生日起三个营业日(T+2日)内买回或借到有价证券,则以第三个营业日(T+2日)之交易市场收盘价格为基准计算,以等值之现金偿还之。买回应付价款或现金偿还价款由担保品中扣抵或由本公司先行垫付

二、上市上柜有价证券、中央登录公债担保品之处分,本公司得委托证券商于指定处分之营业日起,于本公司或柜台买卖中心申报卖出,如已申报而未成交,应于次一营业日继续申报,直至成交为止。

三、现金担保品之处分则作为买回有价证券之价金或抵充相关费用,银行保证担保则由本公司向保证银行直接请求清偿。

四、上市上柜有价证券、中央登录公债担保品之处分,以本公司向证券商开设「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违约专户」处理之。

五、本公司因处理违约所生之有关费用,均由借券人负担之。

六、本公司处分担保品后,就其清偿欠款剩余款项,返还借券人,另就其不足清偿欠款者,向借券人追偿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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