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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员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4)府人四字第094148944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4

施行日期:2005-05-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4)府人四字第094148944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4点

一、各机关对于所属员工出差、加班之派遣,应依分层负责规定切实严格审核,不得浮滥,如有虚报,一经查明,应严予议处。

二、派遣出差人员,应以需派员前往实地洽办者为限,可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文书等联系解决者,不得派员出差。

三、申请出差应填写出差请示单,并附具相关文件,详叙具体事由,并注明关系文号、出差日数、日程及途程(按出差机关地点顺道填列)事先陈经核准后始得办理,非因特殊情形,奉准变更者,出差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出差公毕,应即返回任所办公,并在出差旅费报告表内,详填所去之机关名称、地点及工作纪要,陈请机关首长核阅。

四、各机关员工确因公务必需出差,其出差地点距离各该所在机关单程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照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报支出差旅费。未达前项规定者,一律以外勤登记,并得核实发给外勤逾时误餐费及交通费(如前往之地点无公务车可资调派时,且无大众交通工具或因业务急迫性特殊需要,得经机关首长核准,检据报支出租车费)。全日外勤,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应亲自办理到退登记,半日外勤仍应依规定办理到退登记。但如确因特殊情形,不及返回办理,经项目签准者,不在此限。

五、加班费支给以各机关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经主管核实指派延长工作者为限,并经核实签请机关首长批准后办理。免刷卡员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时间应有刷卡、签到或其它可资证明之纪录。

六、加班费支给,以小时为单位,依左列方式计算:职员:非主管按月支薪俸与专业加给二项之总和,主管连同主管职务加给三项之总和,除以二四○为每小时支给费额。约聘雇人员:按月支单一薪酬除以二四○为每小时支给费额。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饷、专业加给及报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经常性工作给与之总和,除以二四○为每小时支给费额。

前项人员,如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应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核算其每小时支给费额。

七、出差人员已报支差旅费,在未返回任所销假前,不得因赶办公务另支加班费。但已完成任务返回任所销假,且以业务需要加班者,得按规定支领加班费。

八、员工加班,应由各机关一级单位主管视业务需要事先核实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小时;如因业务需要,得签请机关首长批准后办理,不受上开四小时限制。各机关员工经依规定指派加班,得鼓励员工选择在加班后六个月内补休假,并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至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则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办理。

九、机关职员(含约聘雇人员)如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或为处理重大项目业务,或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或为因应季节性、周期性工作,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得申请项目加班,每人每月不超过七十小时为上限,且需于加班事实发生前 (为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者,不在此限)由各机关项目(内容需含加班事由、加班人员职称、姓名及加班起迄日期、时间)函(签)报本府核准;如因业务实际需要超过七十小时者,除各一级机关报由本府核定外,其余所属机关报由本府各一级机关(以府函方式)核定并副知本府人事处后始得支给。但警察机关外勤警察人员及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之项目加班,得不受上开规定时数之限制,惟仍应本撙节原则从严办理。各机关简任以上人员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书所列人员外,均不另支加班费,但得依加班事实按规定择期补休假或奖励。

十、各机关技工、工友宜采行弹性上班,调整其上班时间(如上午七时至下午四时),尽量避免加班,并加强职员自我服务。但因应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经事先签准核实指派加班者,得不受限制。又驾驶之加班,亦应从严管制。

十一、各机关员工加班,已支领加班费者,除为接待外宾,或利用用膳时间举行重要会议,或为因应团体勤务之特殊需要,确实无法个别自行外出用餐时,得由机关统筹供应餐盒,并免于加班费扣除外,余均不得再供应餐点或发给其它给与。

十二、各机关应尽量避免派遣聘雇及临时人员出差或加班。

十三、各机关得随时指派专人查核其所属单位员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员前往实地查证,如发现有不实情事,除当事人从严议处外,单位主管亦应负监督不周之责。各机关如因业务需要,得另订加班费管制作业规范。

十四、本市所属事业机构或适用劳动基准法机关之员工其出差、加班如另有规定,并报府备查有案者,得从其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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