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40065393号函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第1点条文自即日生效;第4点条文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核发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并认证公务人员得参与之学习机关(构),以推动公务人员终身学习,特订定本要点。
四、各机关公务人员参与经认证之学习机关(构)所开设学习课程,每人每年最低学习时数为三十小时,与其业务相关之学习时数不得低于十小时,荐任第九职等以上主管人员之业务相关学习时数不得低于二十小时。参加学习总时数超过三十小时者,得由各机关视其绩效,酌予奖励。其参加学习时数之多寡,并作为公务人员年终考绩及升迁之评分参据。
经机关指派或核准参加之训练进修者,依相关规定给假。自行于办公时间参加与职务相关之课程,经机关同意,其时数未超过最低学习时数者,得给公假。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