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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广宁曲艺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4

施行日期:2005-01-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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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广宁曲艺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2005。

澳门广宁曲艺会章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广宁曲艺会。会址:澳门红窗门街86号地下。

2.本会从事曲艺研究,加强本澳与外地曲艺团体艺术交流,以促进友谊,促进本澳的曲艺活动,提高本澳在曲艺领域的知名度。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1.凡本澳曲艺爱好者,具相当的资历,有较高的水平或热心支持曲艺活动,愿意遵守会章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2.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批评及建议;

(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遵守会章及决议;

(5)缴纳基金及月费。

3.会员如有违章或对本会有破坏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理监事;

(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2.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3.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理事五人,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4.监事会职权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超过半数会员赞成方得通过决议。

2.理监事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每月举行一次会员学术交流研讨会。

(五)经费:

社会赞助、会费、入会基金。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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