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法(2000)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6
施行日期:2000-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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