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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公法(2000)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6

施行日期:2000-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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