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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工发(2004)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及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5元,三级伤残70元,四级伤残65元 ;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30元的,调整到53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低于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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