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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1

施行日期:2002-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企业持《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即为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按以上程序和时间办理退休审核、审批的,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间均按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认定。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或病退休(职)的人员,其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之月。

(三)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或工残1?6级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之月为其办理退休(职)审核,次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职)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之月为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退休(职)人员,在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判刑的,不属于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集或过录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退休时间”等基本信息有误的,由企业持《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维护申请表》(见附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审批合格的资料对其有关信息进行维护。

企业或退休(职)人员对《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的有关信息有异议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经办构均不得随意批准变更。

附件: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维护申请表(略)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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