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文字号:杭劳社培[2004]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04

施行日期:2004-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各培训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一)、国家规定的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人员;

(二)、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四)、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

(五)、赴境外就业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

二、军队技术兵、农村劳动者等社会其它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因职业工种不同,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目前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一般按以下条件申报:

(一)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学徒期满、经培训或自学后达到初级工技能水平均可报名参加初级鉴定;

(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

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工培训成绩合格,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

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成绩合格,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学院毕(结)业生已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

(四)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的能力;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5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作满4年,经过正规的技师培训,成绩合格。

(五)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任技师3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

(六)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省及市级技能操作比赛获得名次者,经本单位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申报高一级的鉴定,不受专业工种、工龄的限制;

(七)技能鉴定一般不得越级考核。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地点报名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计表》,递交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核,发放准考证;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鉴定方式

(一)鉴定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以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相关技术知识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内容还要对其工作业绩、传授技艺、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和解决本工种疑难问题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审。

(二)鉴定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1、理论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或答辩的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2、技师、高级技师除进行以上技能鉴定外,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着重考查工作业绩,结合整个理论考试、技能鉴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3、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效期为一周年。应知应会单项不合格者允许在成绩有效期内进行补考。补考原则上在60天以后一年之内进行。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规划、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行政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工作;

(四)审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五)核发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考核管理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的事业性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指导区、县(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工作;

(三)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

(四)对全市考评员进行资格聘任、管理;

(五)按发证权限组织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教材、标准、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组织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年检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和场所;

(三)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立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和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所属单位,都可提出建所(站)申请。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由相应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资格审查后,报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总体规划,采取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批。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行业某些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对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明确其所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和等级。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保证鉴定质量。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或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评估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其中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荐,由市职业技能中心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对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三)考评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考评员,按工种(专业)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

(四)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二至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一、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全市统一试卷,试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省试题库中提取试题。

二、部、省试题库中尚未建立试题的工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现行教学大纲、教材、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制统一的试题、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考核,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鉴定机构不得自行命题。

第九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根据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规定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的上述证书,是国家认可,社会承认的表明持有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根据原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全市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印制的全国统一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鉴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一、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二、鉴定费用的开支项目是: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

三、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罚则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站)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中心、所(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做出下列处罚:

(一)宣布鉴定结果无效,责令其退还被鉴定人员所交纳的费用;

(二)通报批评;

(三)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收回标牌。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二、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考评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原资格授予单位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并收回胸卡。

三、伪造、仿制、滥发或越权核发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等手段乱收费获得非法收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罚款全部上交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