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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景府发[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13

施行日期:2003-0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为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份,具有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供应体系、改善中底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掀起学习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高潮,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市上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增强建立公积金制度责任感、紧迫感。与此同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服务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1993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有一定发展,但是公积金归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因此全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扎实做好工作,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归集率和覆盖面。

(一)凡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6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要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由在职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合计10%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有条件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适当提高1-3个百分点。

(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三、严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精简、效能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并在乐平市、浮梁县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当地公积金管理工作。部省属驻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和办理个人帐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做好本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帐户移交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公积金制度,严格加强执法。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发挥公积金最大效益,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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