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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武资中发[2003]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6

施行日期:2003-09-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房改公[2001]1号)和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武资中发[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运行情况,特制定《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良性循环,2001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以武资中发[2002]23号文印发了《关于<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经过两年的试运行,现结合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工作实际,就有关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提取对象

(一)凡在武汉市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正常还贷在12个月以上(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不受此时间限制,但需正常还贷在6个月以上),且继续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凡在省或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但住房公积金在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按照本操作细则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取金额

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时,其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同时,保留公积金存款帐户一元以上余额。

三、还贷方式

借款人可依据下列提取还贷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办理提取还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方式

1、先垫付后提取方式。即先用自有资金垫付,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自垫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本息额。

2、提取还清方式。即借款人及其配偶用其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二)提前部分还本方式

1、贷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2、月还款额不变,贷款期限缩短。

(三)预还若干月还款方式

1、“预还若干月贷款本金”方式。即预还若干月的正常月还款额中的本金之和。预还期间,暂停计息。在预还到期后的首期,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结清预还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在预还期间占用的利息。如逾期,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遇利率调整,在次年分段计算。同时还应归还当月贷款本息。

2、“预还若干月贷款本息”方式。即预还若干月的正常月还款额之和。预还期间,利息不变,按正常月还款计算。遇利率调整,其还款差额的处理:多余金额在预还期的末期冲减贷款本金,不足金额由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还。逾期未还的,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选择预还若干月还款方式,在预还期间,不得申请办理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提前部分还本。

四、提取方式

提取还贷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办理。但下列情况可提取现金:

1、选择先垫付后提取方式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2、住房公积金在市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封存的借款人。

五、办理时间

提取还贷由原来每年集中办理改为常年办理。从2003年10月15日开始实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借款人在一个公积金存款结息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只能申请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选择预还若干月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在前次预还期限到期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提取还贷。

六、办理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借款人到公积金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还贷申请表》,见附件1,2)一式四联。单方职工提取还贷的,填写《还贷申请表》一套,夫妻双方提取还贷的,填写两套。

(二)提交相关资料

借款人填写《还贷申请表》后,连同《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贷款行。夫妻双方提取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定还贷方式

借款人与贷款行商定提取还贷方式。贷款行应为客户提供还贷方式试算服务。

(四)核定还贷金额

借款人如实向贷款行提供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保证核定的还款金额准确无误。

(五)提取公积金

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职工办理提取还贷工作。

1、以现金方式提取的,按不超过贷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本息额,开具支取凭证,交借款人到公积金缴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行”)办理提取手续。

2、以转帐方式提取的,按贷款行核准《还贷申请表》中提取金额,开具支取凭证,并填写进帐单,交借款人到缴存行办理转帐手续。

(六)办理还款结算

借款人必须于办妥转帐手续后的2 - 3个工作日内,持进帐单回执联,到贷款行办理还款结算手续,领取还款清单和《还款计划调整通知单》。

七、公积金受托银行的职责

(一)贷款行职责

1、受理申请

贷款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核实后如实填写《还贷申请表》中贷款行填写栏目,审批提取还贷金额不得大于贷款余额,并保留公积金个人帐户一元以上余额,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

2、办理结算

收到缴存行划转的还贷资金及《还贷申请表》,按照实际收到的资金,根据与借款人商定的还款方式办理还款结算手续。如需借款人补零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补足款项手续,并打印还款清单和《还款计划调整通知单》各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一份随资金上划到市资金中心。

(二)缴存行职责

1、提取审核

(1)缴存行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认真审核借款人公积金缴交是否正常,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支取金额、收款帐号是否正确。如银行帐户余额小于提取金额时,缴存行可根据其帐户实际余额重新核准提取金额,并在《还贷申请表》上注明实际提取金额,加盖业务公章。

(2)对再次办理提取还贷的,应审核借款人本次提取是否符合在一个公积金存款结息年度内,办理一次提取还贷的要求。

(3)对先垫付后提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贷款结清证明中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本息额。先提取的缴存行,应在贷款结清证明上注明本次提取金额,并加盖业务用章。后提取的缴存行,双方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贷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本息额。

(4)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公积金尚未记帐到个人(集中户),暂不能办理提取还贷,待单位将职工清册送达缴存行并记入个人帐户后,即可办理。

2、办理提取

(1)受理转帐提取时,依据《还贷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支取凭证、进帐单办理资金转帐手续。

(2)受理现金提取时,依据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结清证明、支取凭证或封存凭证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八、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建行)(略)

2、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工行)(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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