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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7〕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28

施行日期:2007-09-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流动人口总量迅速增长,每年进入我市务工、经商、服务等从业的流动人口已超过百万。流动人口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长沙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人口管理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理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体制。

(一)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领导机构。按照“政府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则,成立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由市公安局主管人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综治、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房产、民政、地税等部门各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确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司法、建设、工商、财政、城管、教育、卫生、团委、妇联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二)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机构。全市城区和县(市)城关的街道、重点乡镇要组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街道(乡镇)一级流动人口管理常设机构。中心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兼任,配备1-2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社区(村)要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社区民警和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协管员组成。

(三)组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按照暂住人口800∶1的比例在全市组建一支1000人左右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协管员在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在街道(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管理服务站组织下,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另行规定。由各区、县(市)综治办组织协管队员的公开招聘录用、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合理立项、整体开发、以区为主、各负其责”的原则,市财政负责保障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和系统开发维护经费。区、县(市)财政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对区、县(市)实行定项或定额补助。

二、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目标任务纳入日常工作考评。

(一)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房产、民政、建设、城管、卫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充分依托“街道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管理服务站”两级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综合管理服务,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二)落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开展本辖区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信息登记事务;建立街道一级职业介绍、岗前培训教育和卫生防疫管理服务网;提供出租房屋信息介绍服务;受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投诉和计划生育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事务;负责指导、督促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的开展。“社区服务站”在街道服务中心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登记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本信息;负责签订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治安、计生责任书,督促房主、业主落实管理责任。

(三)落实业主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出租房主、经营业主的管理责任。凡有50名以上外来员工的用工单位,都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点,落实单位内部专职负责人及管理机制。50名以下外来员工的企业单位,也要确定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认识,按照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为外来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一)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现行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

(二)强化流动人口保障服务措施。逐步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政策落实好外来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三免费”服务;按照“同城待遇”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强化外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外来人员就业技能、法制观念和文化思想素养,促进城市文明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创业和生活环境。

(三)建立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由市信息中心牵头,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整合劳动、公安、人口计生、房产、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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