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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容环〔2007〕1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3

施行日期:2007-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在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拟在前期开展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物流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提高社会参与意识打好基础,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为期五个月。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规模:在全市19个区(县)范围内选取100个小区,黄浦、静安、卢湾、闵行、长宁、普陀、虹口、闸北、宝山、杨浦、徐汇、浦东新区12个中心城区各不低于7个小区,其余郊区(县)各不低于3个小区。

(二)选点要求:为形成联点成片的试点规模效应,便于服务单位统筹安排收运作业力量,先行试点的黄浦、卢湾、闵行,原则在原试点小区附近选择扩大试点的小区;其它区县原则以片为区域选择试点小区。

三、试点内容

(一)分类方式

在试点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四分类”,即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四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二)容器配置

各区(县)应在试点小区配置分类投放容器,红色桶收集有害垃圾,绿色桶收集玻璃,蓝色桶收集可回收物,黑色桶收集其它垃圾,容器上必须张贴统一标识(由市局统一提供垃圾分类标识样式)。收集容器的大小、形状及设置密度可因地制宜,放置地点应符合居民生活垃圾日常投放习惯。

(三)收运管理

各区(县)必须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并有明显标识。有害垃圾由市安亭储运场提供集中运输、集中处置服务(各区、县自行联系);玻璃由区局安排,运输至附近收集中转点(具体地址见www.sh1111.gov.cn);可回收物由物业管理人员或保洁员进行分类,及时进入废品回收系统;其它垃圾日产日清,进入原生活垃圾处置系统。

(四)数据统计

各区(县)要做好分类试点统计工作,做到试点小区四分类的垃圾每日统计(包括废品回收数据),运输单位每周统计,区局每周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局,末端处置量由相关处置单位定期上报市局。

四、推进步骤

2007年12月??市局发文,工作部署;各区(县)落实试点区域,启动试点工作;

2008年1-3月??全面推进、深化100个小区试点工作;

2008年4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从落实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高度,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世博会之前上海要有良好的垃圾分类工作新局面。各单位要建立推进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作为各单位重点工作,积极联手房地、物业、居委共建共管,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各区县将试点计划(包括试点区域及小区的基本情况,分类收运的整体安排等),于12月24日前报市废管处。

(二)规范管理,加强考核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工作、系统工程,必须持之以恒。各区县要建立各项制度,如分类设备设施完好率检查制度、垃圾二次分类制度、数据统计制度等等,规范日常管理。设计点面结合、分级管理的评估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县、街道(镇)、社区及横向部门的作用。试点期间,各区应将统计区域内分类试点推进工作定期上报市有关部门,并由市废管处组织实施试点小区日常抽查工作,市局将定期(每月)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交流推进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加大投入,保障运行

各区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投入,结合车辆、垃圾收集容器等设备设施的正常更新,配置符合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要加大社会宣传的投入力度,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宣传,提高广大垃圾产生者的分类知晓程度和配合分类的参与程度。市局将结合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费结算,在实施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的基础上,适时推出按计划超量增收、节约奖励的措施。

(四)强化宣传,社会参与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深入小区、深入家庭,丰富多彩地开展宣传工作,建立志愿者队伍,引导市民正确投放,整体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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