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6

施行日期:2008-01-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剩┣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宜宾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剩┣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是宜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规划的重大调整申请;

(五)审议宜宾市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技术规则、规定;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审查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市规委会的下设机构,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对有关事项提出技术咨询、论证并形成具体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根据市规委会授权对有关事宜行使审议(终审)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城市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及城市发展战略;

(二)论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审议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建筑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立项审议及项目经费初步审查;

(五)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六)审议规划的重大调整申请;

(七)市规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市规委会由51名委员组成,包括25名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的代表、21名专家和5名公众代表。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公务委员22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市规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宜宾电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商务局、宜宾开发区管委会、翠屏区人民政府、宜宾县人民政府、市公用事业局、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委员26名,由21名专家和5名公众代表组成。

第九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建局领导担任;其他公务委员11名,由市规建局根据议题需要提出相关部门公务委员建议名单,报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非公务委员13名,由10名专家和3名公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规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规建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的主要或分管领导组成,实行部门资格制度。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根据需要,市规委会可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经济、社会、地理、环保、林业、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议事能力;

(三)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尊重科学、公正公平、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素质,熟悉本市情况;

(四)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五)承认和遵守规委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眩┨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制订推荐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均可填写推荐表并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将推荐材料汇总后提交市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四)市规委会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并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市规委会主任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因城乡规划建设或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市规委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十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按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在全体委员中选择,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大于与会委员的1/2.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多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1/2.与审议项目相关的公务委员应当出席会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多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列席参加市规委会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市规委会及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建局或相关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委会办公室;

(二)市规委会如接受申请,即由办公室通知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及其委员,并安排会议议程;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为相应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召集人;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将会议议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会议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相应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及部门或其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六)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市规委会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

(七)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文稿由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上报市规委会审定。

(八)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提交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一般不得少于2个(须由不同的设计单位设计);被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定的项目,不得上报市规委会。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5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三)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对重大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市规委会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

(四)每次市规委会审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后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签发,由办公室送达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并在政府网站或市规建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规委会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委员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规建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所有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立项均需通过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立项审议及项目经费初步审查的规划编制项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组织编制方式及初步经费安排等事项正式请示市政府安排项目经费。市规建局负责组织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核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请、咨询、调研费用、各种会议费用、办公室日常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经费年度开支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市规委会主任审批。日常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规委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