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删除第十五条。
2、第十六条修改为: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血站分站或者采血点(室),隶属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
3、删除第三十二条。
4、删除第三十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2
施行日期:200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删除第十五条。
2、第十六条修改为: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血站分站或者采血点(室),隶属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
3、删除第三十二条。
4、删除第三十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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