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于新品种命名的名称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5-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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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岐视性的;(3)以国家名称命名的;(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6)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
(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岐视性的;(3)以国家名称命名的;(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6)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7)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8)夸大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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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命名植物新品种时,无意中带有民族歧视性,命名能否成功?
法律分析:
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您好,我是替我朋友来咨询的。我朋友命名植物新品种时,能否以公
法律分析:
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