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
更新时间:2019-05-25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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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问题的提出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人们现在使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信息处理,流畅而迅速地传递信息。这些通信系统的进步加快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信息化步伐。在信息社会中,集计算机的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为一体的计算机系统(注:此处所称计算机系统即,由计算机信息处理和
1. 问题的提出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人们现在使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信息处理,流畅而迅速地传递信息。这些通信系统的进步加快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信息化步伐。在信息社会中,集计算机的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为一体的计算机系统(注:此处所称计算机系统即,由计算机信息处理和通讯系统融合而成的信息网构筑的社会系统的统称。)已经遍布每个角落。这种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必将会促进现代社会的信息化。目前,被称为网络技术的,如因特网(Internet)就是一种这样的计算机系统。在这里形成一种空间,被称作网络空间。而且,“网络法”这种用词最近也时常可见,可以说,以数字信息为中心的有关信息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形成(注:关于这一新领域概况的描述,可参考M.E.Katsh, law in a DigitalWorld(OUP1995)。除电脑化空间,网络社会之外,网络法一词也经常被使用。这些用词可见下列网址:http://www. cyberlaw. com/: http://www. suffolk. edu. /law/ hightech/ciasses/sp98cyber/course.htm;http://www.cowan.edu. au/hhs/justice/cyberlaw.htm12;http://www.bricker.com/practice/cyberlaw/cyberlaw.htm3; http: //www.cyberlaw.com/inksl.htm14)(cyberlaw 的
商标已注册完毕 );http://www.mathematik.uni-marburg.de/~cyberlaw/leitseiten/6)等。另外, 在用词上也有人使用法信息论。参考拙著《法情报论教材》(1989 )。此外。信息法information law一词虽不常用,或许值得探讨。)
信息社会的生成及发展的基础是数字技术。这种数字技术正在使传统的著作物领域发生巨大的变化。数字技术将语言、音乐、照片、绘画、电影等著作物变成“0”和“1”这种二进制数码。也就是说,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系统中,所有过去概念中的各种著作物似乎都蜕变成单纯数字的排列。至少从数码上看,会使人感到它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在数字技术的世界里,可以将用多媒体等各类媒体收录的各种著作物相互融合或组合。比如,把书籍和音乐组合在一起的这种著作物,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不仅如此,数字化的著作物既能节省费用和时间,又能准确无误地再现原貌,而且这些都可以用个人电脑完成。
这就是数字技术对
著作权的影响。但不难想象,随着它的展开,这种影响将会冲破著作权的领域,向信息与一般法律制度的关系这一方向发展。这种变化,无论我们对它的认识程度如何,都能切身感到它的存在。下面,在考察这种展开的可能性的同时,首先,探讨近代法中的信息与著作权的关系;其次,揭示数字技术支配下的网络中的信息及著作物的特色。另外,由于著作权常被看作是在数字环境下多媒体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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