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著作权人赔钱去维权

更新时间:2019-05-12 14: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莫让著作权人赔钱去维权卖家王超侵权销售“知钱3系”,获利不过百元,但被判赔偿2万元,而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钱”)认为自己的损失高达200万元。知识产权侵权的最终结果往往如此损人不利己。维权近一年,获赔2万元年初,知钱接到学员举报,

    莫让著作权人赔钱去维权

      卖家王超侵权销售“知钱3系”,获利不过百元,但被判赔偿2万元,而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钱”)认为自己的损失高达200万元。知识产权侵权的最终结果往往如此损人不利己。

      维权近一年,获赔2万元

      年初,知钱接到学员举报,称淘宝网上存在大量侵权的“知钱3系”股票教学视频,而且这些被知钱定价1.27万元一套的视频资料,在淘宝网上仅需几元便可买到。知钱委托自己的代理人去淘宝网交易,发现通过支付宝付款8.8元后,网络上的卖家便会将5G多的教学视频发到自己的指定邮箱。震惊之余知钱请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予以协助,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但多次交涉后,知钱对淘宝的处理方式仍然感到不满,于是一纸诉状将王超(侵权卖家之一、淘宝网络平台中“channa小店”的店主)和淘宝一同告上法庭。该案于5月18日正式立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1月25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被告王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知钱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淘宝对于扩大的损失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淘宝同样涉嫌侵犯复制权、发行权

      知钱副总经理方寿辉用“有能力却不作为”来形容此案中淘宝的处理方式,认为淘宝接到知钱请求后可以通过关键词过滤等方式一次性删除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但最终淘宝移除的还不到一半,且费时颇多。最终知钱对淘宝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效率感到不满,于是将淘宝一并起诉。

      而淘宝则辩称其网站上商品数量庞大,无法对于每个销售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因此淘宝不具有事前审查的义务,只有当权利人指出具体的网店,淘宝才有义务删除相关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明示,淘宝上的店铺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淘宝网,如无交易,淘宝的盈利将会受损或灭失。淘宝可以控制淘宝网的信息,甚至采取删除措施,而不仅限于屏蔽链接。因此,即使如淘宝所称其对于网络交易对象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只能在事后根据权利人的通知仅对特定的链接采取删除措施,淘宝也应当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之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而淘宝未能尽到删除全部链接之责任的行为使得知钱的损失扩大,淘宝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淘宝对于这样的判决并不满意,“淘宝刚在12月16日提出要上诉,认为一审结果并不公正”。方寿辉表示。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世杰律师认为,“本案中淘宝与视频网站、王超与将视频上传视频网站的网友的地位不同,因为淘宝网作为展示、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与作为展示、销售商品的商场超市的功能并无二致,但视频网站则主要是在线播放、下载;王超上传的仅为视频课件的宣传信息而非视频课件本身,网友上传的则是可供在线播放或者下载的视频。因此,本案并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而是一起侵犯视频课件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的案件,但由于该案中的侵权行为伴随电子商务而形成,其必将成为一起典型的案例”。另外,“正是因为本案并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就不存在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主张免责的问题。但是,淘宝可以淘宝主要是为卖家提供销售商品的信息发布与沟通平台,仅为‘租赁关系’,而非如商场、超市既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又提供交易场所与发票为由予以抗辩”。

      200万损失获赔2万——著作权人得不偿失

      方寿辉对一审结果表示满意,“因为法院判定知钱是胜诉的一方,这次的案例可以对市场上类似的案件起到一个示范的作用”。但同时,知钱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不太满意,2万元甚至不够维权的成本,“更何况我们注重的是因为卖家侵权和淘宝的不作为对知钱业务造成的巨大损失”。

      方寿辉指出,截至2010年5月7日,淘宝成交记录显示共销售出75套“知钱3系”课程资料,按知钱的定价,这些教学视频价值95.25万元,仅此案被告王超销售的侵权视频价值便已达到11.43万元。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判决只能说是亡羊补牢,因为网上大量侵权视频的存在,我们很难再通过视频教学的方式吸收外地的客户,这些侵权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我们的业务模式”。方寿辉认为考虑到已经被淘宝删除的侵权产品的交易量,再加上因侵权导致的业务模式被动变更等损失,知钱的实际损失在200万元以上。

      “确实如此,该判决数额并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就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赔偿额过低的问题应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但是,根本上还需要权利人做好举证工作。”刘世杰这样总结,“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著作权被侵权前后其利润减少的额度为依据予以计算,然而由于许多企业为了税收筹划的需要账面往往未能显示盈利,以及财务制度不完善,利润增减受诸多因素制约,导致无法据此计算。由此,权利人可以被侵权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来计算,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旦权利人上诉,仍需支付律师二审期间的代理费以及产生其他必要支出,这将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更大。因此,立法与司法机关应妥善解决上诉期间产生的必要支出。在目前阶段,法院应依法允许权利人在上诉时就上诉期间产生的必要支出增加诉讼请求,并在二审期间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权利人另行起诉。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包括许诺销售行为,本案中权利人能够获得赔偿,是由于淘宝显示交易的数量,能够证明王超确实销售了侵权的复制品,但是在不显示交易数量的情况下,权利人一定要将侵权人实际销售了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进行公证,以免侵权人以其仅为许诺销售,并未实际出售,或者出售的是正版或者正版的二手物品为由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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