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的著作财产权是根据作品传播手段进行定义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著作财产权可通过转让、许可的方式给他人使用。
在著作权法律纠纷中,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将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判断是否侵权复制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再现了原作品的美感。
发行权,是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送作品,使公众可以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利作品的权利,即应请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发表权与财产权关系密切,须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版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类型的作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版权保护的范围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