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
一、专有出版权
1、专有出版权释义
指出版单位通过合作者订立合同,而在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单位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关系,受让得到出版权,这种出版权一般是专有出版权。
2、法律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3、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专有出版权的构成,专有出版权包括法律规定的复制权和部分发行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和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专有出版权不包括原件)。换句话说,专有出版权包括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部分权益的组合。
4、专有出版权是否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法》第十条第12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专有出版权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出版权享有权利人授于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专有出版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网络出版许可权
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出版活动的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网络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网络出版许可权释义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出版权”的释义,主要是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即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具备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互联网出版许可权利。即《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中所体现的“互联网出版权”不是针对互联网出版物权利人,而是针对出版者。即:
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可以依据许可证允许的互联网出版范围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活动需依法获得网络出版物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出版合同中出现的著作权权益新名词
随着图书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光盘出版、网络出版等形态的出现,出版活动呈现多元化,针对不同形态,出版者在权益获取方面,相续出版了一些新名词,如:电子出版权(或电子专有出版权)、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等,这个权利的释义与界定带来诸多的困惑。
1、电子出版权或电子专有出版权
从狭义上讲,是以数字出版方式,以固定磁介质形态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见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从广义上讲,是以二进制形式(数字代码)方式,以有形或无形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与专有出版权。
2、网络出版权(或线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
即以网络(亦称为在线)形式出版、传播、复制与发行的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可以说,网络出版权是广义的电子出版权的一种形式;
3、著作权人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的构成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网络出版权”进行释义,可以说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益,根据图书、电子、音像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类推,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可以依据许可证允许的互联网出版范围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参照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合同的样式,对权利人互联网出版权益的获取约定为“以网络出现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或“以图书形式(网络版)的专有出版权”、或“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等。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已经将网络出版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让给互联网出版者,既然许可互联网出版者,相对应的在网络出版或网络专有出版权中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要不然网络出版单位从法从事网络出版活动。
基于这样的认识与理解,如果著作权人授予出版者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应似同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让给网络出版者。
四、专有出版权权益的扩展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益中“复制权”与“发行权”等相关权益的组合,随着出版形态的变化,“复制权”从传统载体(如纸介质、磁介质等)向“数字复制权”延伸,而“发行权”亦从传统介质的发行向网络介质的“数字发行”延伸。因此,如果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了“以图书形式(电子光盘版、网络版)的专有出版权”或“网络出版权”或“网络专有出版权”,应该体现出版者具有“以网络形式出版该权利人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拥有权利人网络专有出版权的出版者,既可以自已提供该网络出版物的网络信息服务,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数字发行商或内容运营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通过第三方提供信息服务的前提是第三方必须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中规定的互联网出版物发行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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