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者如何分割合作作品的权益?

更新时间:2019-05-11 09: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简介】24年前,1984年4月,因为作品合作而引发的电影故事片《十六号病房》编剧署名之争,在双方“笔墨官司”纠缠了八九个月之后,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姜思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的原著作者乔雪竹告上了法庭。该案成为新中国成

【案情简介】

24年前,1984年4月,因为作品合作而引发的电影故事片《十六号病房》编剧署名之争,在双方“笔墨官司”纠缠了八九个月之后,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姜思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的原著作者乔雪竹告上了法庭。该案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著作权纠纷案,一时引起了中外舆论的高度关注。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十六号病房》获得了当年文化部优秀影片评奖中的优秀故事片二等奖。但这部获奖影片的送审稿中是两个人的名字,放映时的片头字幕却只署了乔雪竹一个人的名字。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后,各自发表相互攻击的文章达50多篇,乔雪竹甚至还举行了新闻答辩会,媒体也发表了或支持、或同情的文章。

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双方在舆论界的争斗并没有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而“休兵”。相反,在一些主流媒体上不断出现一些根本不符合事实的虚假报道。此后,案件被报送南京中级法院,并于9月9日报送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最终江苏省高级法院依照《民诉法(试行)》第34条相关规定于10月12日正式决定受理。受理后,江苏高院组建了自1953年建省以来的第一个5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配备了两名书记员。合议庭法官在当时交通和通讯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分别去了上海、北京、长春、安徽等地调查取证。此外还组织专家对原著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及由乔雪竹执笔的电影文学剧本第一稿、由姜思慎执笔的第二稿、乔雪竹执笔的第三稿以及长春电影制片厂完成本《十六号病房》剧本共5个本子进行了对比。

1985年4月15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合作者如何分割合作作品的权益?

【调解结果】

1?确认电影剧本《十六号病房》的改编存在着以乔雪竹为主的乔雪竹、姜思慎合作关系,著作权应归两人所有;

2?稿费和奖金现有人民币2 160元,除去30%的原著费648元,余款1 512元,按乔60%、姜40%的比例,乔雪竹得907元,姜思慎得605元;

3?今后影片再拷贝,剧本再发表,应以两人共同署名。乔雪竹提出要出一本个人电影剧本集子,将这个剧本收进去,姜思慎表示同意不署名,但必须在3年以后出;

4?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这一纠纷发表违反本协议条款和精神的言论;

5?诉讼费20元,由乔雪竹、姜思慎各负担10元。

按协议乔雪竹应付姜思慎的稿费、奖金、诉讼费已执行完毕。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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