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其在公司时所写的软件源程序之所有权是属于公司所有或是个人所有?
通常情况下,软件程序的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及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编写的软件程序的归属,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著作权由开发者本人享有
除上述情况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外,一般软件程序的著作权仍旧归作者享有。如果员工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其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综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员工在职时编写的源程序著作权归属。如双方事前没有对此做出特殊约定,员工的离职,不影响该软件程序的著作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