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者的认定。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校正),均不视为创作。
③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④作者的推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的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a.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b.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例外:
①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a.有约定的,按约定。b.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
②由他人之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a.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②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执笔人可获得适当的报酬。
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例外:
如无相反约定,下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署名权(构成单位作品的除外);
②获得奖励权;
③获得报酬权(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作品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作者)。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理解:
①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②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经演绎作品以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3、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九、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