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

更新时间:2014-10-20 17: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

  《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以下哪些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为合理使用。如教学科学研究
版权可以依法合理使用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学习性质的使用; (2)引用性质的使用; (3)报导性质的使用; (4)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性质的使用; (5)收藏性质的使用; (6)法律性质的使用。 2、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中介让签一年合同再转租的做法有问题。你可先和中介协商,指出当初约定租两个月,现在到期应退押金,别被“
可以描述案件具体情况
有这个具体情况,你跟他协商吧,帮不了你帮。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大学生没稳定收入,贷款额度通常不高。金融机构贷款会考虑还款能力,20岁大学生没稳定收入还款能力弱。一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0分钟前
首先,公司返聘并不影响社保缴纳情况。若已到退休年龄但社保未缴满规定年限,可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1分钟前
随口一说一般不算教唆。教唆通常指故意通过明示或暗示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随口一说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3分钟前
只有转账回执单,没书面协议,想退钱有点麻烦。但可先收集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投资事实。然
我也要提问